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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索引號
00250239-7/2020-11993
文號
西政辦〔2020〕41號
公布日期
2020-11-0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政府辦
統一編號
AXHD01-2020-0006
有效性
廢止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政辦〔2020〕41號)
發布日期: 2020-11-05 10:25
瀏覽次數: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工作,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及《杭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是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對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授予的最高質量獎勵。
第四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獎項包括西湖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西湖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兩個等次,每次獲“質量獎”和“提名獎”組織總數不超過9家,其中,“質量獎”不超過3家。申請組織均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前1年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第七條 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品字標”品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成立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區評審辦設在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區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2.審定、批準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 區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1.組織制(修)訂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2.組建評審組,并對評審組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4.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審組對符合資格的組織進行評審;
5.負責向區評委會報告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西湖區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名單,提請區評委會審議;
6.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7.承辦區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評審組由區評審辦組建,區評審辦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評審事務性工作。依據評審標準開展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評審組由3名(含)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建議名單;
2.制定現場評審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3.向區評審辦匯報評審情況,提出西湖區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4.適時解答、處理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問題和申訴,及向區評審辦提出評審相關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評審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和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區評審辦按有關規定聘用評審員。聘用時實行利益回避,評審員應不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等情形。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
1.在杭州市西湖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1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處于區內領先地位;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依法依規報送統計數據;
6.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未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和評審程序包括發布通告、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審查表決、公示、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發布通告。每年由區評審辦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西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通告。
第十六條 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西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所在鎮(街)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區評審辦。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區評審辦組織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合法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資料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經評審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上報區評審辦。區評審辦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該組織和評審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評審組綜合現場評審結果,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審查表決。區評審辦根據評審組建議確定候選授獎的組織名單,并附相關材料提交區評委會審查。由區評委會召開審議表決會議,對評審情況及候選授獎組織名單進行審查,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質量獎及提名獎組織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公示。區評審辦將質量獎及提名獎組織初選名單在區級主要新聞媒體和相關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以實名形式向區評審辦提出,并提交書面材料。區評審辦負責對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由區評審辦報區評委提請區政府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定批準。區評委會根據公示情況,確定擬授獎的組織名單,提請區政府批準并通告。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對質量獎和提名獎獲獎組織進行表彰,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分別向獲“質量獎”和“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對于再次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僅授予證書,不再授予獎牌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向獲“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每家40萬元的獎金獎勵,向獲“提名獎”的組織給予每家10萬元的獎金獎勵。已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在后續年度獲得質量獎的,按每家30萬元的獎金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西湖區政府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每年區財政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西湖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西湖區政府質量獎或提名獎的組織,由區評審辦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西湖區政府質量獎或提名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區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取消其從撤銷之日起5年內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西湖區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榮譽稱號及標識,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評審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區評審辦可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參與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員,由區評委會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并進行通報。對取消評審資格的評審員,5年內不得聘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評審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實施,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西政辦〔2019〕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