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21-12-27 16: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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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保障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經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認定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六)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七)對被評議后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七條?責任追究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西湖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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