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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00250239-7/2021-20514 文號: 西政辦函〔2021〕15號
公布日期: 2021-08-1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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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區政府辦 統一編號: AXHD01-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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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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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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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

為滿足家庭對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2號)精神,結合西湖區實際,現就促進西湖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以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主線,堅持政府引導、家庭為主、多方參與、規范管理的基本原則,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

(二)工作目標。提高轄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服務能力有所提升,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基本滿足。

到2022年,通過積極發展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多方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加大幼兒園托班服務供給力度,培育建設管理規范、服務模式可復制的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力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2%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到85%以上,嬰幼兒照護服務覆蓋50%的社區(村)。

到2025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體系、標準規范體系和覆蓋城鄉的服務體系基本健全,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5%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到90%以上;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幼兒園托班設置率、嬰幼兒入托率明顯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持證率達到9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社區成長驛站建設

推廣嬰幼兒成長驛站模式。探索實施家長互助式、社區臨時托管式公益服務。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建設一批管理規范、溫馨安全、標識統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社區驛站,延伸兒童健康管理服務到社區(村),為嬰幼兒生長發育和早期發展提供指導。(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衛生健康局)

(二)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家庭養育技能提升

加快普及科學育兒知識。積極開展宣傳服務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科學育兒知識。加大科學育兒指導力度,提高家庭嬰幼兒照護能力。通過專業培訓,大力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師資;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和母子健康手冊信息推送等形式,為家庭育兒提供專業化指導。加強母嬰設施建設,為嬰幼兒出行、哺乳喂養等提供便利條件。完善兒童早期發展服務。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倡導母乳喂養,開展家庭養育指導和風險評估。規范推進孕產保健、新生兒訪視、嬰幼兒定期健康檢查和嬰幼兒疾病防控等工作。以兒童發育監測和篩查項目為平臺,提高服務的可及性、可獲得性和持續性。倡導基層衛生醫療機構根據條件和能力提供家庭養育入戶指導特需服務,并將相關服務信息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布,供需方自愿選擇,并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計生協)

(三)加大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1.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合理規劃布局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并納入社區配套用房統籌規劃建設。新建居住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按照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相對集中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樓及以上。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成后無償移交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用途舉辦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或委托辦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已建成居住區應充分考慮實際需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原則上按照每百戶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力爭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配建中,統籌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在未來社區建設中,實現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全覆蓋;在老舊居住小區綜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站)、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設施,增設嬰幼兒照護室內外活動場地。(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衛生健康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民政局)

2.引導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的供給。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的導向,綜合考慮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或結余等因素,形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價格體系。每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原則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引導專業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以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提供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挖掘現有資源或建設相應規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解決本單位職工子女照護問題。鼓勵園區、商務樓宇內的多家單位,采用多種方式聯合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滿足園區、商務樓宇內職工適齡子女的照護需求。加大對在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周邊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總工會)

3.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的統籌。教育部門要制定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加強保育教育管理。發揮現有幼兒園在管理服務、專業人才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加大幼兒園托班服務的供給。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支持民辦幼兒園利用存量資源開設托班。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托班保教費標準并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民辦幼兒園托班收費標準,由機構合理確定,實行市場調節。(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經信局、區教育局)

(四)規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管理

1.實施屬地備案管理。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區機構編制部門或區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區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機關應及時將登記信息共享至衛生健康部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登記后,應及時向區衛健局備案。區衛健局按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規范及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發放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備案回執,并在政務網站上公示。(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2.建立綜合管理體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機構的管理納入基層治理平臺,建立舉辦者自查、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機制。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整合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后續工作。公安部門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納入“雪亮工程”,強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設置出入口監控,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嬰幼兒人身安全、虐童等違法犯罪行為。消防救援部門要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妥善處理。計生協要組織社會力量,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和社會監督工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計生協)

3.加強衛生保健監管。根據國家《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浙江省托育機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指南<試行>》的要求,認真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建立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各項食品安全及衛生保健制度,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區衛生健康局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兒童膳食、體格檢查、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4.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承擔保障嬰幼兒人身安全的主體責任,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證照;配齊配足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查制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突發情況下應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依法追究實施損害行為的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責任,依法實行終身禁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確保監控系統實現對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并24小時運行,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聯網屬地接處警中心或報警監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等要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西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局)。建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的西湖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在衛生健康部門設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管理機構,承擔政策咨詢、機構備案、日常監管和評估檢查等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屬地監管責任,要整合資源,提供與嬰幼兒數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務,適時組織實施綜合監管和集中整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經信局、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稅務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計生協)

(二)強化政策支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給予支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已備案的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成長驛站。對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實訓基地給予一定的綜合獎補。

經區衛健局備案的并設置在社區的服務網點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申請用電、用水、用氣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通過實行分表計量或配比計量解決操作性問題。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稅費扶持政策,嚴格按照杭政辦函〔2021〕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改造現有存量建筑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符合基本辦托條件的,由辦托主體申報,屬地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綜合論證同意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準予臨時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確用途和使用期限。鼓勵保險企業開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險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意外險。(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西湖城投集團、之江城投集團、西湖供電分公司、區稅務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

(三)加快隊伍建設。鼓勵幼教人員到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支持兒童保健人員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兒童保健人員融合發展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職業納入技能類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性培訓目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依法落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從業技能等方面的繼續教育。鼓勵組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

(四)加強數字化改革。加強信息支撐。整合現有資源,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線上線下雙輪驅動,推進數字賦能服務和多跨監管模式改革。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申辦過程、綜合監管、運行情況、質量評估、人員情況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各部門應加強履職過程中形成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和預警防控能力。(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住建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計生協)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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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50239-7/2021-20514

文號

西政辦函〔2021〕15號

公布日期

2021-08-1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政府辦

統一編號

AXHD01-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8-1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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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

為滿足家庭對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2號)精神,結合西湖區實際,現就促進西湖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以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主線,堅持政府引導、家庭為主、多方參與、規范管理的基本原則,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

(二)工作目標。提高轄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服務能力有所提升,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基本滿足。

到2022年,通過積極發展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多方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加大幼兒園托班服務供給力度,培育建設管理規范、服務模式可復制的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力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2%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到85%以上,嬰幼兒照護服務覆蓋50%的社區(村)。

到2025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體系、標準規范體系和覆蓋城鄉的服務體系基本健全,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5%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到90%以上;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幼兒園托班設置率、嬰幼兒入托率明顯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持證率達到9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社區成長驛站建設

推廣嬰幼兒成長驛站模式。探索實施家長互助式、社區臨時托管式公益服務。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建設一批管理規范、溫馨安全、標識統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社區驛站,延伸兒童健康管理服務到社區(村),為嬰幼兒生長發育和早期發展提供指導。(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衛生健康局)

(二)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家庭養育技能提升

加快普及科學育兒知識。積極開展宣傳服務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科學育兒知識。加大科學育兒指導力度,提高家庭嬰幼兒照護能力。通過專業培訓,大力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師資;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和母子健康手冊信息推送等形式,為家庭育兒提供專業化指導。加強母嬰設施建設,為嬰幼兒出行、哺乳喂養等提供便利條件。完善兒童早期發展服務。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倡導母乳喂養,開展家庭養育指導和風險評估。規范推進孕產保健、新生兒訪視、嬰幼兒定期健康檢查和嬰幼兒疾病防控等工作。以兒童發育監測和篩查項目為平臺,提高服務的可及性、可獲得性和持續性。倡導基層衛生醫療機構根據條件和能力提供家庭養育入戶指導特需服務,并將相關服務信息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布,供需方自愿選擇,并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計生協)

(三)加大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1.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合理規劃布局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并納入社區配套用房統籌規劃建設。新建居住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按照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相對集中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樓及以上。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成后無償移交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用途舉辦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或委托辦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已建成居住區應充分考慮實際需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原則上按照每百戶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力爭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配建中,統籌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在未來社區建設中,實現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全覆蓋;在老舊居住小區綜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站)、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設施,增設嬰幼兒照護室內外活動場地。(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衛生健康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民政局)

2.引導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的供給。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的導向,綜合考慮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或結余等因素,形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價格體系。每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原則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引導專業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以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提供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挖掘現有資源或建設相應規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解決本單位職工子女照護問題。鼓勵園區、商務樓宇內的多家單位,采用多種方式聯合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滿足園區、商務樓宇內職工適齡子女的照護需求。加大對在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周邊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總工會)

3.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的統籌。教育部門要制定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加強保育教育管理。發揮現有幼兒園在管理服務、專業人才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加大幼兒園托班服務的供給。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支持民辦幼兒園利用存量資源開設托班。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托班保教費標準并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民辦幼兒園托班收費標準,由機構合理確定,實行市場調節。(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經信局、區教育局)

(四)規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管理

1.實施屬地備案管理。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區機構編制部門或區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區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機關應及時將登記信息共享至衛生健康部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登記后,應及時向區衛健局備案。區衛健局按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規范及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發放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備案回執,并在政務網站上公示。(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2.建立綜合管理體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機構的管理納入基層治理平臺,建立舉辦者自查、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機制。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整合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后續工作。公安部門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納入“雪亮工程”,強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設置出入口監控,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嬰幼兒人身安全、虐童等違法犯罪行為。消防救援部門要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妥善處理。計生協要組織社會力量,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和社會監督工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計生協)

3.加強衛生保健監管。根據國家《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浙江省托育機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指南<試行>》的要求,認真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建立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各項食品安全及衛生保健制度,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區衛生健康局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兒童膳食、體格檢查、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4.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承擔保障嬰幼兒人身安全的主體責任,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證照;配齊配足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查制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突發情況下應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依法追究實施損害行為的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責任,依法實行終身禁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確保監控系統實現對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并24小時運行,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聯網屬地接處警中心或報警監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等要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西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局)。建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的西湖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在衛生健康部門設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管理機構,承擔政策咨詢、機構備案、日常監管和評估檢查等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屬地監管責任,要整合資源,提供與嬰幼兒數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務,適時組織實施綜合監管和集中整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經信局、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稅務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計生協)

(二)強化政策支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給予支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已備案的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成長驛站。對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實訓基地給予一定的綜合獎補。

經區衛健局備案的并設置在社區的服務網點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申請用電、用水、用氣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通過實行分表計量或配比計量解決操作性問題。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稅費扶持政策,嚴格按照杭政辦函〔2021〕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改造現有存量建筑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符合基本辦托條件的,由辦托主體申報,屬地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綜合論證同意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準予臨時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確用途和使用期限。鼓勵保險企業開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險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意外險。(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西湖城投集團、之江城投集團、西湖供電分公司、區稅務局、西湖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

(三)加快隊伍建設。鼓勵幼教人員到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支持兒童保健人員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兒童保健人員融合發展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職業納入技能類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性培訓目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依法落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從業技能等方面的繼續教育。鼓勵組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

(四)加強數字化改革。加強信息支撐。整合現有資源,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線上線下雙輪驅動,推進數字賦能服務和多跨監管模式改革。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申辦過程、綜合監管、運行情況、質量評估、人員情況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各部門應加強履職過程中形成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和預警防控能力。(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住建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隊、區計生協)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9日


西政辦函〔2021〕15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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